如何认定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作者:吴昊 发布时间:2012-08-13 10: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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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协议离婚为目的,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协议内容的复合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第二、生效条件的特别性。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离婚协议虽然可以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在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具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也不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第三,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解除婚姻关系是协议的前提条件,财产分割等内容具有附随性。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