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与李某因为邻居琐事大打出手,张某的儿子将李某打成轻伤,构成了轻伤害,张某表示只要自己的儿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签署谅解协议,愿意赔偿李某两万元。此后由于张某的儿子拒绝认罪仍然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张某因其子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拒绝作出赔偿,理由就是其与李某签订的协议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其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条件没有成就,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无效。
本案初看起来张某的抗辩理由视乎十分有道理,也符合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以及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但是此处笔者认为本案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是民法是否是任意法,是否可以完全由当事人意识自治。答案是十分显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只能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协商,也就所谓的“私了”并不具有当然的合法性,协议、合同要想有效,就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规定,本案中张某以其子不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条件本身就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的,因此,协议是无效的。张某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使其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可豁免。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将民事行为的生效或者失效附加一定的条件,条件的生效与否决定民事行为的失效与否。
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的成就或不成就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那么作为条件应当具有以下特点:1、应该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该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该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应该是合法的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条件是不合法的,目的是非法的,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也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是私法,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是这种协商、任意必须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否则,即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而无效。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