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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承担机动车方的损失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2-08-15 09:03:36 打印 字号: | |

    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碰撞场合,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双向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损失,机动车一方也有可能存在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只是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损失如何承担,没有规定机动车方的损失如何承担。换句话说,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碰撞场合,机动车是否有权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己方的损失,尤其是在非机动车、行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法》也没有规定。一种观点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并未规定受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可向有责任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索赔,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仅适用于机动车方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损害的赔偿,也可适用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并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关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雇员追偿的规定,也已蕴含了无过错责任的承责方可向有重大过错的相对方索赔的权利。因此,有损失的机动车一方可以向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索赔。另一种点认为,法律确立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行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这种高速运输工具的运行行为进行制约。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方必须承担责任,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根据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方有权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就难以体现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更无法强调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除故意外,即使存在重大过错,也不应当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笔者同意该观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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