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葛某是一位农民,因一起意外事故造成全身瘫痪,至今仍不能下地行走。一起生活了二十多年的妻子见其医好无望,竟离家出走。如今,葛某的生活起居全靠年近八十的老母亲照顾。邻居们为葛某不平:“难道法律就不问此事?”
其实,葛某的妻子理应照顾好葛某。这不仅源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道德层面的义务,而且源于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种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夫妻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始于婚姻缔结之日,终于夫妻离婚或一方死亡时。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觉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如果夫妻双方因扶养问题发生纠纷,可以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虑到这类纠纷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应该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再及时依法判决,强制义务人履行。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