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房屋买卖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却拒绝返还购房款。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从被执行人张某夫妇的银行帐户上扣划存款20000元,返还给王某夫妇。
2011年2月,原告王某夫妇与被告张某夫妇口头达成购买被告某套住房的意向,双方约定于2011年8月或9月份交付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7月,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支付购房款20000元。后双方因就购房的价格、交付的方式等发生分歧,直到2011年9月,双方仍未能就该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无果后,遂上诉。怀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夫妇未按期履行,王某夫妇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案后,及时向张某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请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申请财产,但张某夫妇置之不理。经执行法官查询,发现张某夫妇在某银行有存款,遂从其帐户上依法扣划存款20000元,从而执结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