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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给抚养费 法官执行促和解
作者:刘敏  发布时间:2012-08-22 09:28:11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法院和解执结一起协议离婚后主张子女抚养费的案件。

    杨某和常某原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2010年10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孩子由杨某抚养,常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然至2011年10月,常某分文未付。后杨某诉至法院。经庭审,法院认为双方关于抚养费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判决常某支付一直以来的抚养费12000元。判决生效后,常某仍未履行义务,2012年4月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向常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常某置之不理。后执行法官来到常某家中,通过调查了解,常某家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履行义务。常某要求分批给付,杨某也表示同意。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这件抚养费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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