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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08-23 08:47:47 打印 字号: | |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一定的期间,但是两者还是有重大的区别的。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制度价值不同。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即使纠正自己意思表示中瑕疵,促使当事人及时对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进行确认。诉讼时效是消灭怠于行使的公力救济权,请求权本身没有消灭,目的在消除权利的不稳定状态,形成新的秩序。

    第二、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不消灭,起诉权也不消灭。而是债务人享有抗辩权,债务人丧失诉讼请求权。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消灭,债权人起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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