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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宋家武  发布时间:2012-08-27 10:56:08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统一规范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即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切身利益,确保得到公正处理;又有利于法院自身的清正廉洁。

    法院适用若干规定在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若干规定的贯彻落实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构,即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应当设立独立于审判、执行部门的对外委托机构,专门从事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该部门负责建立拍卖机构名册、选择拍卖机构、对评估、拍卖和变卖过程进行监督。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指出,审判、执行部门未经对外委托机构同意自行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的,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二、按规定选择拍卖机构。若干规定基于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易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所谓的“操作”空间,作出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内采取公开随机的方式选定。

    此规定取消了当事人协商解决机构的方式,明确选择机构的唯一方式为公开随机{如抽签、摇号等}。因为从拍卖工作实际情况来看,当事人自行协商拍卖机构,表面上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在选择过程中,当事人并不具备恰当选择的能力和条件,选择权对当事人来说没有实质意义,结果是有权利的没法行使,无权利的乘虚而入,借助别人权利进行不正当竞争。更有甚者,拍卖机构与当事人或代理人达成某种不法协议,可能会损害他人利益,控制拍卖取向,所以应当避免由当事人协商选择评估、拍卖机构。

    三、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了有利于当事人对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监督,有利于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若干规定规定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预防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拍卖和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都可以进行监督。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