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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公告离婚案件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08-27 10:56:57 打印 字号: | |

    公告离婚案件属于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这类案件看似简单,但是处理起来也要谨慎,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所谓公告离婚案件是指当事人起诉离婚后,另一方处以下落不明状态使得人民法院无法对其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法院采取公告的形式送达,公告期满当事人若仍未到庭应诉,法院将缺席审理案件,最终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

    一、慎用“公告”处理离婚案件

    离婚案件涉及到当事人的身份权,处理案件必须谨慎,不得随意采用公告的方式处理案件,即采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需谨慎。只有在穷尽其他其他送达措施无法送达的,才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也就是公告是最后选择。

    是否采取公告的方式处理离婚案件,法院应当有自由裁量权,法官根据自己的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确实是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时,才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而不是仅凭当事人主张,而采用公告的方式处理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往往是法律推定视为送达,可能当事人并未实际收到法律文书,开庭时被告通常是不到庭的,缺席审理,使得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法庭辩论无法进行,被告方没有到庭也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原告方的要求,就轻易的采取公告的方式处理离婚,必须慎用。

    二、送达的方式

    公告离婚案件,公告只是一种送达方式而不是唯一方式,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使当事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知道其被起诉离婚的信息,因此不要仅仅局限于公告的方式。

    对于公告可以采取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栏上刊登公告,但是笔者认为这种方式效果不是很好。人民法院报是专业性十分强的报刊,当事人阅读这样的报刊并看到有关自己的公告这种可能信不大,这种刊登也只是一种法律推定送达。

    承办法官应当与当事人原住所地的村委会和居委会联系,在当事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若是当事人有家人在家的,应当向其送达并告知其尽量与当事人联系,说明参加与不参加庭审的利弊。

    因此,应当采取多种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尽量使当事人了解到其被起诉的信息,参加庭审,以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案件的准确处理。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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