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习生的“实习身份”问题
实习生是介于正常劳动者的一种特别称谓。它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普通劳动者,也不同于劳务派遣者和非全日制用工。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在实习活动中,实习生通过在工厂、企业实习从事具体的工作,获得与在校理论相关的技能,同时也为实习单位创造了一定的劳动成果。但是,实习生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
二、实习生实习行为的认定问题
实习生受学校委派或者推荐,到实习单位进行实践实习,实习活动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个延续和扩展,只不过是学校把课堂从学校搬到了企业,工厂,只不过是把理论教育变成了技能实践教学。因此,实习生实习的行为就是一种学习,而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
三、实习生受伤赔偿问题
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应该由谁来负责赔偿?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归入劳务关系的范畴。因此,尽管实习生不可以适用《劳动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却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学校作为实习生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实习单位作为实习生进行劳动的劳动条件提供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获得者,应该为实习生在实习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该建议实习生以人身伤害唯有起诉,司法机关可以参考工伤赔偿标准对实习生受伤进行赔偿,该赔偿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共同赔偿。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