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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
作者:蒋祝新 叶小军   发布时间:2012-09-04 10:07:44 打印 字号: | |

    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支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虽然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的归责原则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一款规定了雇员侵权的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根据这一规定,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该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边际案型,对两种关系不易区分,但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可以综合以下因素予以认定:

    ①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②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③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④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⑤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