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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09-07 09:55:30 打印 字号: | |

    撤销权是形成权的一种主要类型,撤销权主要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与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类型的撤销权虽然都是撤销权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第一、权利主体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其权利主体是行为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债权人撤销权的权利主体是债权人。

    第二、撤销理由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理由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债权人撤销权的撤销理由是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自己责任财产且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自主行使,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只能是诉讼方式。

    第四、权利的行使期间不同。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1年是除斥期间。债权人撤销权除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而消灭的以外,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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