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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全权代理
作者:杨贵莲   发布时间:2012-09-10 08:49:28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仅写“全权代理”而没有列明具体授权事项的情形屡见不鲜,绝大多数是出于对“全权代理”的错误认识,认为全权代理就是自己将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务均已委托给诉讼代理人处理。但是符合大多数中国人用语习惯的词汇在法律解释上却不一定与人们的通常理解相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因此,当事人如果只是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而没有列明受委托人是否有特别授权事项的,受委托人不享有代为承认、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代理权。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也可能是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误解,人民法院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应当主动予以解释,如果与当事人的授权意思不一致,可以令其重新出具委托书,写明具体的授权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受委托人代为上述特别事项的行为无效。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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