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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事实婚姻
作者:蒋祝新 叶小军   发布时间:2012-09-10 08:51:17 打印 字号: | |

    同样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在处理这部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有时以事实婚姻关系进行处理,有时以同居关系进行处理,这就需要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和满足条件。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故我国婚姻法有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对于不是登记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与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要构成事实婚姻,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婚姻具有同等效力,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对事实婚姻关系依法予以保护,任何人不得无故加以侵犯。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若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都构成重婚罪,后一个婚姻关系均应依法解除。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