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健康权案件中,已报销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对此,主要有两种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在健康权案件中,受害人通过医院报销的医疗费用,因社会医疗保险带有一定的公共福利性质,并不影响受害人再向侵权人主张赔偿医疗费。也就是受害人既可以基于参加了医疗保险获得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又可以基于健康权侵权法律关系从赔偿义务人处获得赔偿,两项赔偿可以同时获得,最终受害人获得的赔偿可能高于实际损失。
第二种主张认为:在健康权案件中,受害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又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从赔偿义务人处获得赔偿,那么受害人应将从社会医疗保险处获得的医疗费返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就是说,受害人最终获得的赔偿不能大于其实际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主张。受害人不得基于侵权案件获利,这是基本法理。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律弥补自己的损失,但决不能因为受害而获利,否则法律会成为当事人获利的工具。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受害人通过医疗机构报销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免除或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受害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享有的保险利益应当由受害人自己享有,而不应成为侵权人减轻或免除自己赔偿责任的理由。如果因赔偿权利人医疗费获得医疗保险报销而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这无疑是国家、集体以及其他参加医疗保险的公民为侵权人买单,有悖社会公平正义,有助长侵权行为之嫌。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