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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下礼实物与陪嫁嫁妆对婚约财产返还的影响
作者:褚昭光  发布时间:2012-09-13 08:38:04 打印 字号: | |

    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大量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形,即按农村风俗男方在下礼时送给女方高价值的猪、牛、羊、酒,女方在迎娶时陪赠男方高价值的嫁妆,但由于举证较难,这些实物在裁判中很难得到维护。

    那么如何在举证不能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对于这些实物的权益,使婚约财产纠纷裁判尽可能趋于公平。笔者认为,应建立有条件的酌情裁量机制,即如果不能对这些实物的价值举证,但能证明有这些实物的存在,可以按农村的风俗习惯对这些实物衡量一个度,按照这个度酌情处理。理由如下:

    一、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是对立统一的,由于客观事实的不可再现,所以我们要寻求法律事实,但如果能寻求到客观事实,我们仍应以客观事实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客观、公正。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这些实物是按照农村风俗形成的,而农村风俗具有约定俗成和普遍遵循性,所以即使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实物的价值,但有证据证明实物的存在,这就可以重现当时的部分真实情况,虽然是不完整的真实情况,但仍旧是客观事实,因此在裁判中应当作为考量的因素,而不能因为证据不充分就轻易否决。

    二、理论界认为下礼实物与陪嫁嫁妆属于赠与,但笔者认为这是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婚姻的成就。这些实物的价值都比较高,而且是按照农村风俗赠与的,如果不是为了婚姻的成就,作为一名辛辛苦苦的农民是不会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去赠与的,所以在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这些实物应予返还。

    三、下礼实物与陪嫁嫁妆的存在是客观事实,但不是完整的客观事实,所以对于它们的价值仍应追寻法律事实,即证据证明的事实。可是,在大量的婚约财产纠纷中,关于这些实物价值的证据很难举出,如果强行以此为要求,当事人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样显失公平。不过,可以明确的是,这些实物的存在是按照农村习俗产生的,虽然它们确切的价值无法衡量,但是可以衡量出大致的价值,这就为裁量提供了条件。

    四、虽然下礼实物与陪嫁嫁妆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它们的价值可以大致衡量,但是这些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只能出于裁判不失公正的目的,因此只能酌情裁量。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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