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这是法律责任的竞合,也就是同一法律责任既符合侵权又符合违约。此时,原告具有选择权,亦即原告可以选择侵权之诉亦可选择违约之诉。
但是对于原告来讲两种诉讼方式还是有重大不同的:
1、获得的赔偿范围不同
原告若是提起违约之诉,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若是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之所以规定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可以要求精神损害破产,是因为侵权行为不只是对受害人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而且对受害人的心理也造成了一定的创伤,有弥补的必要。而违约之诉之所以规定原告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合同违约可能会出现的结果,也就是违约的结果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有了心理预期,也就是违约行为不会给守约方造成心理上负担与损失,因此没有弥补的必要。
2、承担责任的主体可能不同
侵权人与违约人可能并不一致,也就是侵权人与违约人不是同一人。侵权之诉只能向侵权人提出,违约之诉只能向合同的当事人提出。 侵权人与违约人不一致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诉讼,责任主体也是不一致,履行能力也是不同的,这就必然涉及到判决后的执行问题,也就是受害人的权益能否得到现实保护的问题。对此,原告具有选择权,原告可以基于被告履行能力的考察,选择违约之诉亦或侵权之诉。
3、诉讼时效不同
违约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而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的诉讼时效是一年。
那么若是当事人作出违约或是侵权之诉的选择之后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做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因此,在一审开庭之前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的方式。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