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即使父母离婚,父母仍然是未成年的法定监护人,这种监护的身份不因父母婚姻的结束而改变。笔者对此提出质疑,笔者认为父母离婚后,父母的法定监护权因为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离婚后,父母并不必然的仍然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关于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世界主要有三种立法体制。第一、单方行使原则,即父母离婚时法院确定由父或母一方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第二、双方行使原则,即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仍有权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第三种、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即父母离婚时,在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决定由父母双方或者单方行使未成年的监护权。
很显然,我国现行的法律采取的是双方行使原则,也就是父母离婚后,父母双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仍然采取双方行使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了。有的父母离婚后,视子女为包袱,有能力抚养拒不抚养,拒绝行使监护权。有的父母离婚后,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双方都要求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一些离婚的父母误以为,未成年子女跟随谁生活,谁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样就非法剥夺了未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方父母的监护权,也不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
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的父母,对于子女的监护条件大体相同,又都有监护子女的愿望,这种情况可以采取双方行使监护权的原则,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是,还有一些离婚的父母,由于工作、住房、经济等原因,无法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对于这种情况应当采取单方行使监护权的原则,由父母一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兼采单方行使原则与双方行使原则,灵活掌握父母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设定。毕竟,监护权设置初衷是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化。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