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借钱不还,经与被执行人协商,提取其公积金偿还了欠款。日前,蚌山区法院执结此案。
2010年9月23日,杨某夫妇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5000元,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并且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杨某夫妇偿还了部分债务,剩余部分表示无力偿还。无奈李某起诉,经蚌山区法院审理,双方达成协议:2012年5月15日之前杨某夫妇给付李某借款本息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到了约定还款日期,杨某夫妇仍然没有还款。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过法院查询发现,杨某夫妇在银行无存款,且无其他任何财产,考虑到杨某本人有正当职业,法官来到其工作单位,了解其工资情况,但是发现杨某工资也因为其他案件早就被其他法院执行。案件进入僵局。执行法官数次找到被执行人,告知其应履行义务及不承担义务的法律后果,并且此案数额并不大,想想办法应该可以分批履行。被执行人终于被执行法官认真负责的态度打动,主动提出自己有公积金可以偿还债务,最终在法官的配合下提取了公积金偿还了此笔债务。这样,经过一个多月,此案得以最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