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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职工维权 单位给付社保费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12-09-19 10:17:1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蚌山区法院执结几起职工诉用人单位补发社会保险费案,我市某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从执行法官手中领到了45000元的现金支票,这是单位欠职工的补发社会保险费。

    刘某等几人系蚌埠是某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2008年起陆续到该单位从事看护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单位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以个体参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几职工向蚌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经过开庭审理,查清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事实,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由该单位支付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计45000元。

    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该单位没有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刘某等人向蚌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蚌山区法院立案后依法向该单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过法官协调该单位主动履行了上述款项和执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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