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查询是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但这种途径、方式、环节经常因负有协助查询义务的金融机构不予协助、怠于配合而难以实现,有时甚至以不合法、不合规的理由遭到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执行民事案件时,有权调查取证,要求银行依法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三第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予以办理,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不得再扣划应当协助执行的款项用以收贷收息;不得为被执行人隐匿、转移存款。违反此项规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2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虽然法律规定金融部门的协助义务已很明确,但在执行实践中,仍有部分金融机构仍然存在不依法履行或消极履行法定协助义务,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
二、存在的问题
第一是违反规定,另行制定“内部规定”,不按规定协助执行。一是要求执行人员在出示“两证”后,有的还要求出示身份证;二是仍然要求要领导签字或领导批准同意。例如徽商银行怀远支行。
第二是金融机构没有专门的协助柜台和接待法院协助执行的人员,由于受到 绩效考核的因素,各柜台之间相互推诿,拖延办理协助事项。
第三是是有的接待人员业务不熟悉,办事效率太低,例如工商银行怀远县支行。
第四是违反规定,变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查询单位存款时,要求必须提供具体账号。
第五是有能力提供查询异地存款信息的,拒绝查询。
三、原因分析
第一、银行内部绩效考核原因。笔者从执行查控工作所接触的银行金融机构得知,目前各银行实行的是绩效考核机制,但协助执法机关查控不在绩效考核之内,即营业员办理协助查控的业务没有绩效利得,但办理其他业务计入绩效考核,跟营业员的利益收入挂钩。
第二、利益驱动。随着金融管理体制的改革,在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金融部门施展各种手段争取客户,扩大存储,并普遍规定了揽存任务,与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揽存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部门的效益和个人的收入。为此,金融部门往往担心法院的查询、冻结、扣划会对今后的揽储带来不利的影响,因而对法院的执法工作设置各种障碍,想方设法帮助客户逃避法律义务。在有的金融部门,这已成为在“为客户保密、为客户服务”的名义下不正当经营的一种手段。
第三、法制观念淡薄。有些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应当履行的协助义务及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正确的认识,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我行我素。这方面纠其实质是金融部门的领导没有引起重视,整体法制观念淡薄的结果。
第四、法院制裁不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第、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4条的规定,银行等金融部门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可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金融部门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罚当其罪的并不多。由于办案人员多不熟悉金融业务,即使明知对方舞弊,但却因抓不到证据而无可奈何。有时虽然掌握了确凿证据,也往往因对方托熟人、找关系或者领导干预,只是批评教育一番,让责任人赔礼道歉、纠正了错误了事,没能认真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由于法院制裁不力,难以使法律发挥威慑作用,客观上纵容了金融部门的违法行为,因此,个别银行有恃无恐。
四、 建议和对策
一是加强与当地金融部门的联系。法院应加强与当地金融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建立和维持合法、友好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加强与金融主管和监管部门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联系,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要求,充分发挥联动机制的作用,保证法院便捷、迅速地依法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尽快执结案件,使申请执行人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对有的金融机构不协助执行,干扰、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函,与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取得联系,提请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是加大惩戒力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第、第10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24条的规定,对银行等金融部门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的,法院应视情节对该单位处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监管。金融主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及法制教育,加强对金融机构内不正确履行协助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管理,特别是违法履行协助义务的责任追究。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银行协助执行过程中也要有意识地对有关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使他们掌握银行协助法院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认识到银行协助法院执行是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同时,更要让他们熟知不协助法院执行会带来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该受到何种处罚,促使其做到积极自觉地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查询、冻结、划拨工作。
五是提高素质。一方面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熟知相关的法律和行业规定,提供执法水平、司法能力;另一方面通过联谊互动等方式向银行等金融部门的人员普及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其配合协助执行的意识。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