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5月,被执行人常少保投资经营了一座轮窑厂,因缺少流动资金向申请执行人王朗先后借了两笔钱,共计20000元。到了约定的还款期限,经王朗多次催要,常少保只还了4000元,余下的本金及利息以轮窑厂倒闭为由不愿偿还。2001年王朗将常少保告上法庭,法院通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常少保于2001年12月30日前偿还王朗本金及利息23000元。
调解书载明的还款期限到了以后,常少保并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2002年王朗依法向怀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立案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常少保房门紧锁,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被迫中止执行。今年8月的一天,执行法官接到王朗的电话,说在本县的一家轮窑厂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行踪。执行人员向领导汇报以后,立即驱车赶到常少保的藏身地,将其带回法院。
经过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常少保经营的轮窑厂倒闭后,一直在别人的轮窑厂打工,收入也很有限。鉴于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执行法官又反过来做申请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朗放弃一部分债权,被执行人常少保一次性偿还20000元了结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