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和李某邻村,两人互不相识,2011年12月的某天,李某在宋某的客车行至原告的村庄时,将车拦住,继而闹事殴打,并用拳脚对宋某的右眼等部位进行殴打,导致宋某多处受伤,经住院治疗后康复,花去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0000余元。宋某索要未果起诉至怀远法院,怀远法院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0497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2012年2月,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李某的银行存款等,未发现有任何财产。执行法官约谈当事人,然而李某态度很强硬,以没钱为由拒绝履行,执行法官没有气馁,一而再、再而三地找到当事人谈话,从法理和情理等方面对其进行说服教育,毕竟自己理亏,李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后主动找到法官,及时履行了义务,至此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