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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与帮工的区别
作者:尚凯飞   发布时间:2012-10-08 09:59:36 打印 字号: | |

    雇佣关系是指雇佣者与被雇佣者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被雇佣者向雇佣者提供劳务,雇佣者给付报酬的关系。帮工一般是指无偿、自愿、短期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关系在民法中的含义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关于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区别与认定问题:

    1、是否有偿方面。雇佣关系具有有偿性,帮工关系则具有无偿性。

    2、在劳务活动的自主性方面。雇佣关系中的被雇佣人是在特定的雇主时间内、在雇用人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劳务活动;而在帮工关系中,帮工人进行劳务活动时 具有自主性。

    3、在双方应付义务方面。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被雇佣人需提供劳务,雇佣人需支付报酬,双方之间的义务是对价的,而帮工合同则是单务合同,仅是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即帮工人单方面的给付。

    4、在提供劳务者受害时具体处理方面。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了雇员工伤的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基于公平原则,被帮工人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此外,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了义务帮工人遭受损害的民事责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