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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言而无信履行债务还被罚
作者:王磊   发布时间:2012-10-15 14:36:2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只因言而无信,一公司最终履行合同义务,还自愿缴纳罚款。近日,一起因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执行案件被蚌山区法院执结。

    2010年,某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承接了安徽泗县某学校宿舍楼工程,因施工需要,又与蚌埠某公司签订了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钢管、扣件的具体时间、金额以及付款方式等。从合同履行之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止,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尚欠蚌埠公司钢管8427.6米,扣件14284只,接管器713只没有归还,并拖欠租赁费721872.72元没有支付。蚌埠公司向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以及建筑公司铜陵总公司追索租赁物品和租赁费无果,诉讼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建筑公司南京分公司、铜陵总公司返还蚌埠公司租赁物钢管8427.6米,扣件14284只,于2012年4月30日前履行完毕,如不能返还,则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赔偿;南京分公司支付蚌埠公司租赁费40万元,分四期支付,如中间任意一期未付,则需按照全部租赁费用84万元支付,蚌埠公司有权就该款项申请执行,南京公司、铜陵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调解协议生效后,南京公司、铜陵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没有支付一分钱。无奈,蚌埠公司只有申请执行。案经承办人查询南京公司、铜陵公司的账户,发现铜陵公司在铜陵市某银行开有基本账户,内有大批资金流动,且使用频繁。铜陵公司有能力履行债务而拒不履行,承办法官立即果断提取了相关证据并采取了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方法,要求铜陵公司限期履行并处罚款。在法律和铁的事实面前,在承办法官的教育下,铜陵公司认识到自身的错误自愿缴纳了罚款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公司以后一定会尊重法律,不会再发生对抗法律、心存侥幸的事情。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