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债权纠纷案件,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债权人顺利地拿到了执行款,满意而归。
案件审理中,原告史某诉称:2008年12月1日,被告欠彭某12000元,2008年12月3日,彭某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被告认为,此欠款是被告1998年欠彭某的2160元,2008年彭某叫被告换的欠条,被告实际不欠这么多钱。现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案经过五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王某应付给原告史某5000元,于2011年6月10日前付2000元,2011年12月30日前付3000元。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王法官联系了被执行人王某,做通了被执行人的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来法院交上执行款5000元。次日,申请是史某领取了执行款,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