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些年来,保险理赔难问题越来越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近日,安徽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执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执行法官的努力,申请人顺利地拿到了执行款。
王某代理原告张某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处投保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双方之间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请执行规定,应为有效合同。保险合同生效后,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住院受伤的法律后果。因原告诉请数额为8729.4元,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10000元,被告应按照强制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两人的医疗费用。故法院对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如下:被告保险公司应赔付给原告张某保险理赔款8729.4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执行手续,被执行人在接到相关手续后,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方式支付了执行款8754.4元,几日后,申请人张某来法院领取了执行款,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