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有道是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该和睦相处,但是不懂珍惜的邻里却大有人在!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执结了这样一起邻里之间的纠纷案件,案件的起因竟然是因为小鸡啄葱引起的,着实让人叹息。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卜某和被告杨某是邻居,2010年12月20日17时许,卜某因认为其菜地里的葱被杨某家的鸡挠烂而辱骂,杨与其理论,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卜某被打倒在地。事发后,卜某到镇卫生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原告伤情为:头面部外伤、脑震荡。卜某住院治疗三天,共花去医疗费1853.6元。五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原告卜某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不构成轻微伤。五河县公安局对被告杨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经过五河县人民法院的审理认为:被告杨某在于原告卜某发生纠纷的过程中,将原告致伤,属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辱骂行为是纠纷发生的原因,故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卜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费用1615.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陈法官通知被执行人杨某,但是杨某却拒绝履行法定义务,且态度恶劣,遂决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划了杨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五河县支行的存款1700元。因执行措施得力,申请人很快就领到了执行款,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