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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申请执行 承担执行费用
作者:姚磊   发布时间:2012-10-16 09:02:5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离婚之后本应该各过各自的生活,互不打扰。可是朱某却不顾昔日的夫妻情分,恶意申请执行前妻的小孩抚养费,最后五河县法院的执行法官查清案情后,批评了朱某。

    朱某与卢某本是夫妻,后因为感情破裂双方诉至法庭离婚。经过五河县法院审理,判决朱某与卢某离婚,婚生子随朱某生活,卢某从2011年4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子女抚养费48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2012年6月27日,朱某来到五河县法院申请执行卢某拖欠的4、5月份的小孩抚养费,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通知卢某来执行局办公室,当面了解情况。卢某称早已经将小孩的抚养费打入指定的账户,并有银行存款回单。执行法官让卢某先回去,然后又联系了申请人朱某。朱某说是自己可能搞错了,并且愿意承担执行费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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