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否则违约方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禹会区法院以强制执行了一起出卖人出卖房屋后拒不履行过户手续案件。
范光与谢荣系邻居关系。2004年8月2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谢荣将坐落于蚌埠市长征路466号江南小区2号楼2单元3楼5号私房一套转让给范光,范光支付购房款88000元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谢荣于收到房款日起一个月内协助范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范光承担…”。该协议签订后范光按约定给付了购房款并搬进该房屋居住。后范光催促谢荣多次,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谢荣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行情看涨,谢荣认为房屋卖的吃亏,不但不愿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还想解除买卖房屋协议收回房屋。
2012年5月范光提起诉讼,要求谢荣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协助将所售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依法判决:谢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范光办理蚌埠市长征路466号江南小区2号楼2单元3楼5号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范光承担。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谢荣仍不愿配合范光办理过户手续。范光在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员依法向谢荣送达执行法律手续并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后,谢光同意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由于年事已高且本人现居住在外地不愿主动来蚌埠协助办理。2012年10月10日执行人员到蚌埠市房地产交易所及产权产籍监理处,向该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强制将上述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范光的名下,并从被执行人谢光的退休工资帐户划拨其应承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费用。通过强制的方式依法、快捷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为民和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