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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作者:尚凯飞  发布时间:2012-10-17 09:14:55 打印 字号: | |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劳务提供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劳务合同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的法律主体地位形式上平等,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之间的主体地身份是不平等的,雇主处于支配地位,雇员则处于被支配的从属地位。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组织,另一方为个人。

    2、用工方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强制性规定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履行最低工资标准等义务,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双方可以自由约定上述内容。

    3、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存在着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只存在经济关系,雇员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不存在隶属关系。

    4、调整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来调整其法律关系,而劳动合同则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范来调整。

    5、纠纷的法律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起诉;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仲裁终局的案件外,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诉讼处理的前置程序。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