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理由如下:
第一、有利于促进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探望权设置的初衷之一就是促进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而现今社会未成年儿童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较多,他们与祖父母、外祖父母情感较深,若是在父母离异后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无疑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第二、从权利义务统一的角度分析,法律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可见,在祖父母、外祖父母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由于某些原因会产生法定的抚养义务。从法理上讲,权利与义务应当是统一的,既然法律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那么法律也同样应当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以期实现权利义务的统一与平衡。
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扩大探望权的主体,应当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