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法律规定,在遗产未作分割前,各继承人对于财产为共同共有关系,除非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不得处分。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执结了一起买卖房屋合同纠纷的案件。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沙某与沙某某是兄妹,其父亲去世后留下门面房一套,房屋尚未分割,沙某便将房屋卖给了张某,后沙某未按期交房,张某诉至法院诉请沙某履行合同义务。此时,沙某的妹妹沙某某作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认为此房屋为未作分割的共同财产,沙某无单独的处分权,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决定将沙某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合并审理此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沙某返还原告张某购房款250000及利息。二、第三人沙某某撤回对沙某和张某的第三人异议之诉。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张法官通知被执行人沙某来到五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送达了相关的执行手续,几日后,被执行人沙某送来了执行款259150元,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