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物业公司涌现出来,而其中很大一部分很难达到业主们的期望,物业服务行业整体的水平和质量似乎呈现出下滑的趋势,物业的服务不尽人意,使得业主们无法心甘情愿的交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似乎成了业主们表达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的当然解决途径,这也是法院案件中物业服务纠纷逐年不断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几年,大量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涌到法院,多家物业公司提起了诉讼,而且被起诉的住户占小区总住户人数的比例明显较以前有所增加,由此也可看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矛盾之难以调和。
案件的急剧增加,首先就使送达任务变得异常繁重,有很多业主都认定了,物业公司本来就服务不到位,现在反而恶人先告状,这种情绪使得很多人都不愿到法院来解决事情,这部分业主们一提起物业的服务总有说不完的不是之处,再提起来到法院拿材料,总是再三推托说等有时间再过来,三遍五遍的通知后,却落得个随便怎么处理的结果,所以物业纠纷案件有很多都是上门送达的。
案件中的物业公司或多或少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这些便成了业主们口中拖欠物业费的合理解释,而实际上,业主与物业的关系存系于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两者的权利义务都明确的在合同中加以确定。物业有按约提供服务的义务及收取物业费的权利,而相对的,业主们则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及监督物业的权力,如果物业的服务质量存在问题,业主们完全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比如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的服务进行评估,更换合适的物业公司。况且,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正常运转的经济支撑,通过拒交物业费的形式试图使物业服务有所好转几乎没有可能。
而从业主方面考虑,物业服务不合格,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服务却要交纳原定的物业费,这也很难让人信服。物业的服务大打折扣,就应当对物业费的收取也打折,这样才能实现权力义务的平衡。业主们不应当一味地怠于行使自己变更物业公司的权力,企图打着物业服务不到位的口号,勉强接受着不尽人意的服务,试图将拖欠物业费不断合理化,而这种侥幸心理其实是低估了合同规范和法律规范的价值。最终,业主们那些看似合理的解释也抵不过法律的推敲。
物业纠纷的解决,首先,物业服务必须规范化,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提供服务,对服务事项及流程加以明示,同时由业主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定期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改正,业主满意度降到一定数值,就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商讨更换;其次物业收费及公共设施等维修透明化,让业主放心满意地交费,赢得业主的信任;再次,要达到服务者与被服务者双重满意,及时沟通是关键,双方存在良性的沟通,才有利于矛盾的解决及长久的合作。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