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保险,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保险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投资,特别是保单数额较大且受益方为夫妻一方时,可能显失公平;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既然受益人特定,就已经确权。离婚时是对现存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购买保险是一种支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财产的一种处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才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两种观点相比较,第二种观点更为可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保险的行为,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合同的受益人享有,这也符合当初购买保险时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