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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执行申请后是否享有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
作者:葛洪乾  发布时间:2012-10-29 10:26:5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强与李丽离婚纠纷案,法院判决:1、张强与李丽离婚;2、双方所生两子女由李丽带领抚养,张强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子女独立生

活止。判决生效后,张强在六个月内对子女抚养费分文未付,李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强制执行对张强产生的影响,李丽与张强私下达成协议:如果李丽撤回执行申请,张强在十日内付清所欠全部抚养费。

后李丽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经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张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李丽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又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对李丽的第二次执行申请是否受理,法院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李丽在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后,视为放弃了自己的强制执行申请权,其债权不应再得到法律保护,不应受理李丽的申请,故应裁定不予受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撤回执行申请后,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再次申请执行,法院是否应当受理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从法理角度分析,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对于李丽的申请法院应当受理。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在诉讼程序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尽快的实现自己的权益,往往在对方承诺同意履行义务后,采取撤诉方式来缓和双方的矛盾关系,但权利人并不由此丧失再次起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条的规定与诉讼时效的规定意义相近。在执行程序中,法律没有规定在这一期限内不准许再次申请执行,法律也未规定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权的次数,如果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是有失公平的。另外本案属婚姻家庭类案件,义务的履行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当事人私下达成协议或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均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与子女的成长。如果对再次申请执行不予受理将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文章来源:禹会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