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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六十周岁主张误工损失,是否应该支持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2-10-29 10:31:52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11年12月16日19时,王某驾驶“皖D11895”号“荣威”牌轿车,由淮南市往蚌埠市,沿G206线自南向北行至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境内910KM+270M处,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碰撞前方同向陈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造成陈某受伤、两车损毁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解放军第一二三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4天,花去医药费31956元。出院医嘱为:1、休息3月,保护患肢……6、加强营养……。据此,主张误工费184天,并且提供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所谓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后双方未就此达成协议,陈某将王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

    第一种观点:陈某虽年满六十周岁,但是提供了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资表,应该认定其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提供了适合用人单位的劳动量,应该取得劳动报酬。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而收入减少,王某及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陈某主张的误工费应该支持。

    第二种观点:误工费系具有正常劳动能力、能够提供正常劳动人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本案中,陈某系农村居民且已年满六十周岁,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劳动收入并且该劳动收入是其主要或者全部生活来源的,且因该起交通事故而收入减少,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