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的一天上午,当申请人张某从怀远县法院执行干警手中接过5516元赔偿款时,止不住地流下了泪水,激动地说:“太感谢你们了,你们的工作效率与速度给了我最大的安慰。我做梦也没有想到这么快就拿到钱了呀”。
2011年6月,叶某驾车从怀远孝仪前往县城的路上,由于速度过快,将张某的九岁儿子当场撞死。后经交警认定,叶某对此起负全部责任。叶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由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张某遂就民事部分诉至怀远法院。经审理,该院判决叶某赔偿余某各项损失合计四万五千余元。该判决生效后,叶某并未按时赔付案款,2012年10月9日上午8时,张某向怀远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此执行案件后,立即指派了执行干警依法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叶某在交警队有担保金四万元,执行干警当即提取了叶某的担保金。然后,执行干警驱车找到叶某家人,对叶家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说服了叶家人,叶家人主动将剩下的五千余元交给执行干警。 执行干警 随后将款项交付了给当事人,该案迅速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