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人陈某到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其刚出生的女儿,被告人陈某以李姓名字预交1000元,办理了住院手续。后被告人陈某连夜乘车离开医院,而将女婴遗弃在医院。后院方规劝被告人陈某将女婴领回抚养,但被告人陈某表示不再抚养该女婴,并拒绝领回女婴。
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主要问题;
近年来,遗弃婴儿的行为在我国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对婴儿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不仅是一种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相关法律。遗弃婴儿的行为除了可以构成遗弃罪外,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将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林、野地,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即使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也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61条之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遗弃人受扶养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其行为方式表现为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又有扶养能力却拒不履行这种义务;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扶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
实施遗弃婴儿行为的主体一般是孩子的父母。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也可以成为遗弃婴儿的主体。被遗弃的婴儿多为女婴、病婴或者存在生理上的缺陷,也有的是因为婴儿父母不愿意承担扶养义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1、封建的残余思想是导致弃婴现象出现的重要原因,重男轻女在我国仍根深蒂固;2、法律观念淡薄,对遗弃婴儿的行为认知不足,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3、经济水平也是遗弃行为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遗弃人因为经济困难,不堪高昂的医疗费用等原因,不愿意继续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而将责任推之于社会。
为了有效遏制遗弃婴儿行为的发生,我们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解决:1、加强思想文化建设,宏扬男女平等,提高国民素质,清除封建残余思想,从思想上避免遗弃行为的出现。2、多渠道、多形式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让更多地父母认识到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是不可抛弃的,不能因经济困难等原因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3、通过国家救助、社会救助相结合,保障对婴幼儿的合法权益,帮助没有自救能力的家庭渡过难关。对于弃婴行为仅仅依靠道德的力量已经无法杜绝,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对此类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三)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某将其生病的女婴遗弃医院,并经劝解后仍拒绝领回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辩解其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和承担该女婴的医疗费用,才将女婴遗弃的。但经济困难并不能免除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方式审理本案,认罪态度较好,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