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是怀远县法院常坟法庭一名普通书记员,在2011年记录的大量案件中,接触了很多的婚约财产案件,这类案件有的数字很大,有的数字一般,大多数是接收彩礼后不久,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男女分手。可是却紧接着牵涉出彩礼返还的问题。当男女双方经媒人介绍认识之后,男方根据本地习俗即开始给付大量现金及物品,可是,双方在举行过结婚仪式后就认为结婚了,不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双方因为各种原因,生活时间不长即由男方或女方提出分手,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婚约财产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而由于先提出分手的主体不同,由此产生的矛盾也就不同。经过笔者长久观察及对于此类案件研究发现,这类案件中,主要是因为当事人对婚约财产纠纷产生了误区,导致一不愿调解,二对立情绪激烈,不给调解。今天,笔者先谈一谈婚约财产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男方先提出分手的认识误区。
在农村,人们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的习惯做法和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释不一致。村民中普遍认为,彩礼和定婚期间的赠与要不要返还,主要看是谁提出分手。“女方先提出分手的应该退钱,男方先提出分手的就不退钱”,这已经成为解决解除婚约纠纷的习惯做法。人们普遍认为,如果是男方提出分手,把女方甩了,彩礼和婚约期间的礼物作为对女方的补偿;如果是女方提出分手,彩礼和部分价值较大的礼物应当返还,但是不需要对男方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婚约财产案件中,无论双方是谁先提出的分手,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起诉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就是在符合解释(二)第十条的情形下,女方应当返还彩礼。当然,具体应用到案件中,当事人还是很难接受。因为此类案件已在农村形成习惯,或一种风俗。这就需要法官耐心细致的向当事人做思想工作,宣传法律知识。对于举行了结婚仪式的,一定要去办理结婚登记,成为合法夫妻,这既是对自己婚姻的保护,也是对整个家庭的保护。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