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可以先从债的分类入手,本案中有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即是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法定的;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者约定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约定的。在本案中,出租车乘客潘某既可以基于侵权之债来要求出租车方和摩托车方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基于合同之债单独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按照第一种途径以侵权纠纷起诉,潘某只需要证明其因交通事故受损致伤且行为人有过错便可以依法索赔。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潘某就可以依法索赔。按照第二种途径以合同纠纷来起诉,潘某则需要证明其乘坐出租车受伤即可要求出租车方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第一种途径来处理,属于一般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不难理解。按照第二种途径维权则需要分析相应的法理:出租车在正常营运行驶过程中,潘某讲明目的地并坐上出租车后,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乘客作为消费者接受出租车公司的运输服务,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司机则负有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并将之送达到双方约定的目的地的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即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出租车和其它车辆相撞,显然不属于上述免除承运人责任的两种情形,因此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出租车司机陈某在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致使乘客潘某在途中遇车祸受伤,根据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公司及出租车司机应属违约行为,此违约行为给乘客潘某造成了损害,应当对潘某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伤者最终选择哪种途径维权,可以从赔偿能力、方便诉讼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而选择索赔对象,确定索赔依据。在本案中,由于摩托车方的相关人员不知下落,无法送达传票,为了更好的维护权益,原告潘某最终决定撤诉,准备以客运服务合同纠纷为由单独将出租车方诉至法院以获得赔偿。
(文章来源:淮上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