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典型情况:盗窃人主观上认识到房屋没有人居住,依据一般社会观念也没有居住,且进入盗窃后确实没有人居住。笔者认为不构成入户盗窃,只构成一般盗窃。
(二)典型情况:盗窃人主观上认识到房屋有人居住,依据一般社会观念也有人居住,且进入盗窃后确实有人居住。构成典型的入户盗窃。
(三)非典型情况:经过踩点,盗窃人主观上认识到房屋没有人居住,依据一般社会观念也没有人居住,选择其进入盗窃,但入户后却有人居住。是否构成入户盗窃?此种情形应分情况讨论:1、盗窃人发现有人居住的迹象后仍实施盗窃的构成入户盗窃。2、如果发现有人居住的情况后立即中止盗窃,则构成一般盗窃的中止。3、盗窃人在户内盗窃没有发现有人居住,且依据户内的情况,一般人也很难发现户内有人居住,实施盗窃的能否构成入户盗窃?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标准,即“任何犯罪行为都是由人去实施的,并且只有当他对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质有辩认能力,对是否实施这一行为有控制能力,而又故意或者过失地去实施这一行为,以致危害社会时,才负担刑事责任”。此种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进入有人居住的户内从事盗窃的故意,且虽然其行为客观上危害了在户内之人的人身安全与精神安宁,但是其对于自己行为危害性质也并没有认识到,故笔者以为此种情形,行为人不宜定户盗窃罪。
(四)非典型情况:经过踩点,盗窃人主观上认识到房屋有人居住,依据一般社会观念也有人居住,但其却选择在户内无人的时间段入户实施盗窃,或者直接进入时没有人在,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笔者认为理应构成入户盗窃。因为刑法意义上的用于居住生活的户,强调的是指人居住其中的状态,盗窃时户内无人在与户内无人居住是不同的概念。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房屋是有人居住,仍选择其作为盗窃对象,客观上房屋也确实有人居住,那么不论盗窃时是户内是否有人在都构成入户盗窃。
(五)非典型情况:经过踩点,盗窃人主观上无法确定房屋是否有人居住,依据一般社会观念也很难确定是否人居住,但其仍然进入户内实施盗窃,是否构成入户盗窃?笔者认为,盗窃人是怀着一种概括的故意而实施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具体说来又是对危害结果认识不明确的概括故意。如果户内有人居住那么其行为不仅仅是侵害了财产权,而且也侵害了人身权,如果户内无人居住那么只侵害了财产权,行为人在不明确户内是否有人居住的情况下仍然进入行窃,也就表明其主观上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都具有容认的态度,因此应当依照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来认定行为的性质并确定罪名。此种情况下如户内有人则构成入户盗窃,户内无人则构成一般盗窃。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