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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地生隙上公堂 和解执行息诉争
作者:吴刚   发布时间:2012-11-13 09:05:2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为了有利于邻里和睦团结、和谐相处,怀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另辟蹊径,让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返还土地的义务,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随着崔甲和崔乙和解协议的达成终于尘埃落定。

    崔甲和崔乙系同一村民委员会村民。2004年,二人达成口头换地协议,崔甲用自己承包的“斜尖地”2亩与崔乙的1.6亩地互换。2011年,崔甲要求将与崔乙调换的土地换回,崔乙不同意。崔甲遂将其起诉到怀远县人民法院,要求崔乙返还土地。怀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人虽口头协议互换土地,但没有签订书面互换土地合同,且没经过村委会同意并备案,对崔甲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遂作出崔乙返还该承包地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崔乙不愿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返还义务,崔甲申请执行。当执行法官找到崔乙时,崔乙态度恶劣:“我就是不给,反正又不该死罪。”执行法官告诉他:如果不主动交付,法院不但可以强制交付,而且情节恶劣的话,还有可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听到这些,崔乙的态度稍稍缓和,向执行法官大倒苦水:当初是崔甲主动要换地,而且那块地地况不好,自己耕种多年一直都是收成甚少。执行法官找到申请执行人崔甲核实情况得知崔乙说的是事实。这时,执行法官便做起了崔甲的思想工作,看能否对崔乙进行一定的补偿以便崔乙主动交付土地,实现邻里和睦相处。得到崔甲的同意后,执行法官立即打电话告知崔乙自己的想法。崔乙看到执行法官对自己的事如此费心,也不再在乎补偿的多少,诚心说道:“无论崔甲给多少都行,主要就是挣得一个面子,等玉米收掉,我就将那块地交给崔甲。”

    日前,随着崔乙玉米的收获,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崔甲和崔乙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崔甲给被执行人崔乙1000元作为补偿,崔乙主动将土地返还崔甲。该和解协议得到即时履行。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