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一直是一个兼具多学科意味的命题,法学、人口学、社会学等都有涉及。在现代人们的观念中,非婚同居已不再是一陌生的名词,它不像婚外同居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样受到人们强烈的道德指责。近年来,非婚同居现象在世界范围内大量增加并呈与日俱增的发展趋势,非婚同居被有些人认为是自主选择其生活方式最便利和利益最大化的两性组合。非婚同居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产生了冲击,目前已成为除婚姻外的一种男女两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这一现象逐渐引起各国政府和立法者的关注。本文主要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解析。
一、非婚同居的涵义
只有对某个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才能正确区分其与相似概念的异同,进而确立适合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制。非婚同居,从字面意思上来看,即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这是对非婚同居最广泛的理解。关于非婚同居的涵义,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术观点:
(1)非婚同居是指未经婚姻登记而不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夫妻关系,这种夫妻关系具有社会公认的夫妻共同体的实质,但欠缺法律手续。
(2)非婚同居是指在传统意义上不能被称之为婚姻的结合,在这种结合中当事人双方既缺乏结婚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夫妻的公开称谓;双方或一方不具有推定婚姻的善意,当事人的结合或者分离不经过法定程序,不具备结婚的目的,因而不符合法律对正式婚姻的认可。
(3)非婚同居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同居,包括未婚同居和婚外同居:前者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共同生活,后者是指与偶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4)非婚同居是指我国当前环境下,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试婚、姘居,也包括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条件的无效婚姻以及部分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的两性关系。
(5)非婚同居是无婚姻的同居,又可以称之为实验性婚姻或者非家庭式婚姻,主要是指男女不履行结婚手续,而自愿同居生活,同居者对今后是否正式结婚没有明确态度,以情趣相投和离异两便为原则。
(6)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同居。这种同居同时具备:当事人完全自愿、同居双方互为异性、当事人虽然建立了包括性关系在内的共同生活体,但没有结为夫妻的主观愿望。非婚同居双方完全符合结合条件,不具有法定的结婚障碍;同居生活达到了法定最低期限。
(7)非婚同居是指不符合传统婚姻要求,但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自愿组成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
可见,法学理论界大多数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在现实生活中广义的非婚关系包括范围很广,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同性之间的同居、试婚同居、老年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等情况。这符合人们的一般认识规律,但是范围太宽,内容过于庞杂,所以本文倾向采取一种狭义的对非婚同居的认识。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是指无配偶者的男女双方自愿的、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简言之,也即“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
二、 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
从对非婚同居涵义的限定不难看出,非婚同居具有同传统婚姻类似的基本特征,即男女双方具备法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人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例如,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禁止结婚的疾病等。以结婚的法定条件进行衡量,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非婚同居男女双方完全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和必备要件,唯一与合法婚姻不同的是缺乏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即未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履行结婚登记义务,没有获得婚姻法的认可。
通过对非婚同居涵义的限定,可以归纳出非婚同居具有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同居主体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通常应当具有婚姻能力。对于“同性恋”之同居,我国法律不包括“同性恋”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同居的主体均须为未婚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第二,双方当事人自愿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结成夫妻的主观意愿,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异性长期同居;而不建立夫妻关系,当事人具有明确的合意,就是双方当事人将这样的意思表示表达于外,就是对外明确表示双方不是夫妻,或者没有明确表明双方是夫妻。即使是对外表明双方未婚同居,但也不是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公示,仅仅是通过自己的行为而使外界知道而已。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第三,双方有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客观事实,即有同居事实,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这里的共同的生活,包括一男一女的性生活、共同的社会生活和共同的经济生活。这样的生活表现为双方在共同的居所中生活,像夫妻那样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非婚同居不是临时的同居,而是具有较为长期同居的目的,并且较为长期地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四,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同居通常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能证明此种结合是基于爱情的而使此种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肯定下来。”简单地说,就是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对非婚同居行为进行立法的国家,都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持续一定的期间才能获得非婚同居规则的适用,而且这一期间不能有明显的间断。如美国的某些州规定的是三个月以上,丹麦等国则规定须三年以上。
三、 非婚同居的属性
关于非婚同居的属性,学术界存在不同认识,有的学者认为非婚同居是原始对偶婚的回归,有的学者主张非婚同居已成为一种与传统婚姻家庭同时并存的新的家庭形式。本文认为非婚同居是规避婚姻法的便捷选择。
按照现代许多国家和地区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应当依法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有的国家还要求依法举行一定的结婚仪式,否则婚姻不能成立;结婚之后,配偶之间应当依法负有同居、扶养、生育、协助等婚姻权利和婚姻义务;婚姻破裂时应当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安排子女抚养、探视、教育以及依法分割财产等事宜,而且还会产生离婚后扶助等义务;无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男女之间婚姻关系存续还是解除,双方当事人不但无权做出实质性处分,反而应当依法请求司法机关或者行政部门裁决,并且应当依法缴纳各种诉讼费用。可以说,婚姻法在调整、保护男女婚姻关系的同时也给他们添加了无比沉重的财力、心力负担。非婚同居作为一种新的两性生活方式,它巧妙的规避了婚姻法律责任,消除婚姻法律负担。非婚同居作为现代人们自由选择的生活方式,法律应当对社会公众的意愿予以充分地尊重;当这种选择没有违反法律地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序良俗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法律应当对此种选择予以承认并加以适当地保护。
四、非婚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非婚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最为相似,但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严格的区别,并不是同一的性质。其基本区别在于:
第一,两者的基本性质不同。非婚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虽然都是两性结合的一种形式,但是,非婚同居关系的性质是亚婚姻的事实状态,不是婚姻形式。而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尽管存在形式要件上的欠缺,但是具备婚姻关系的实质性要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关系。
第二,两者的当事人合意的内容不同。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都有两性结合的合意,但是合意的内容不同。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是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并不具有结为夫妻的合意。而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结婚的合意,彼此愿意永久地成为夫妻,以夫妻的身份共同生活。
第三,两者对外公示的内容不同。非婚同居关系是公开的两性结合关系,而不是秘密姘居,因此对外也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但公示的内容不是夫妻关系,不是配偶,而仅仅是异性的同居者。而事实婚姻对外的公示内容是双方结为配偶,而不是一般的两性同居,因此具有原则的区别。
第四,二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同。在非婚同居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不产生亲属的身份,法律关于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一切规定都不适用,双方当事人不是配偶,均不享有配偶权。而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配偶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的身份是配偶,享有配偶权,法律关于夫妻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都适用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
第五,二者的财产关系内容不同。非婚同居关系的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在财产上究竟采用何种体制,在于他们之间的合意:如果采用共有制,则为共有制;如果采用分别财产制,则为分别财产制;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分别所有,并非必然产生共有制。而事实婚姻的财产制适用关于婚姻财产关系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有制。
第六,非婚同居关系不为法律保护,而事实婚姻则可以获得法律保护。非婚同居关系缔结的依据男女之间的“同居合意”,即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的关于同居生活的协议,而该协议在相当数量的国家和地区仅仅对同居男女具有内部的约束力,而根本没有法律效力,甚至难以作为裁决同居纠纷的直接证据。因而,一旦发生非婚同居关系破裂问题,男女双方难以根据婚姻法规则获得应有的法律救济。而事实婚姻则不然。其他国家和地区姑且不论,仅据我国情况而言,事实婚姻虽然缺乏合法的婚姻形式,却可以如同具有合法形式的婚姻那样获得法律的同等保护,而且从实质性权利到程序性权利概不例外。所以事实婚姻一旦婚姻破裂,双方男女都可以根据婚姻规则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