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公民、组织、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掌握或者控制的信息拥有知情权,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予公开事项外,行政机关应该通过有效方式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本案是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对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要审查原告是否已向被告申请要求履行的事项,申请事项与其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被告是否予以答复或履行;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与其申请的事项是否同一。本案因原告已申请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与其诉讼请求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具有同一性,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解析:1、原告王华丽是否已向被告申请其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其申请要求获取公开的信息与其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原告王华丽是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桥社区九组农民,属于该征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户,有权要求公开该拆迁范围内有关拆迁安置的相关信息。原告王华丽已申请被告履行公开的信息内容,庭审时原、被告均已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及《最高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的规定,原告具有要求被告履行其申请事项的诉讼主体资格。
2、原告王华丽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否属于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法定应履行公开的信息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属于被告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3、被告是否对原告的申请事项履行或予以答复。
被告已将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桥社区拆迁适用的“县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土地项目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征地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已电话告知原告要求获取信息已经公开及其获取该信息的方式,被告已履行了原告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4、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予以支持。
原告王华丽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公开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新桥社区龚王庄的土地征收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和征地安置方案,虽然属于同一拆迁范围内的信息内容,但与其已向被告的申请事项内容不同一,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