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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车辆所有人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作者:陆二明   发布时间:2012-11-14 09:45:4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2年2月27日14时,陈某驾驶无号牌“时代”牌小型货车,由怀远县双桥集镇往怀远人民医院,沿X043线自西向东行至赵集街路段,与同向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闫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刮,造成原告受伤并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陈某驾车逃逸。该起交通事故经怀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闫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3天,花去医药费9633元。

    刘某系无号牌“时代”牌小型货车的车主,该车辆未入户,无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系陈某向刘某所借。

    分歧:

    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刘某作为无号牌“时代”牌小型货车的所有人,将未办理入户手续的机动车辆交给陈某驾驶,应当知道未入户登记的无号牌“时代”牌小型货车可能存在安全技术规范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但其仍然将其交给陈某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该承担与去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以20%--30%为宜。

    第二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车辆所有人应该与借用人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里涉及到所有人与使用人作为机动车一方与受害人的关系问题。受害人遭受的是由作为机动车一方车辆所有人和借用人共同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因为其内部责任的划分而导致受害人利益的受损,故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