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蒋晓萌住得地方有些偏僻,如果去离家最近的大超市,坐车要20分钟。还好,那家大型超市有免费的购物班车。平时,蒋晓萌都是坐着班车去购物。前不久,蒋晓萌又搭班车去超市采购。可是刚上车还没站稳,车就突然开动了。蒋晓萌结结实实地坐在了地上,同车的人把她送到医院检查,医生说伤的不轻,估计医药费需要三、四千元,还要休息一个月。事故发生后,超市没有前去探望蒋晓萌,并还称购物车是超市的免费服务,蒋晓萌既然坐车没有花钱,就不该要求超市负责。蒋晓萌准备向法院起诉,将超市告上法庭。
问题:搭乘超市免费班车受伤,商家该不该负责?
解答:商家提供购物班车接送消费者,这种服务虽然是免费的,但实际上却是商家经营服务的一种延伸。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家有义务在经营服务中保障消费者安全,如果因商家的过失而造成消费者的人身损害,消费者有权向商家索赔。蒋晓萌搭乘超市免费班车,就是乘客,商家就是承运人。蒋晓萌和商家形成了一种运输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旅客故意造成的。蒋晓萌受伤是司机在她上车还没有站稳时,就发动汽车导致的,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商家应该负责。
蒋晓萌可以消费者的身份索赔,也可以旅客的身份索赔。不管以什么身份告商家,对方都应该对蒋晓萌的受伤负责,赔偿她的医药费及误工费等损失。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