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官论坛 > 以案释法
从本案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的新思路
作者:陈义早 姚磊  发布时间:2012-11-14 14:46:41 打印 字号: | |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钟芝闯于2011年2月4日19时5分,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125”两轮摩托车带郭杰等两人由南向北行驶到五河县小圩镇小圩至钟杨村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撞上堆放在路右侧边的石堆上,造成钟芝闯本人及郭杰受伤,郭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芝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杰、事故路段施工方(尹守记、刘延长)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郭杰,1985年12月2日出生,伤后在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日,于2011年3月26日死亡。关于被害人郭杰死亡的医疗费139134.96元、护理费95.93×50=4796.5元、误工费46.89元×50天=2344.5元、伙食补助50元、交通费60元、死亡赔偿金5285×20年=105700元、丧葬费17507元,合计269592.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芝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磊、郭刚、钟磊、刘延长、尹守记等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法医鉴定、医疗费发票,五河县人民医院处方笺、药品清单、交通费票据、病历、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审判情况

    五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芝闯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由于2011年8月8日以五检刑诉[2010]17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9月8日公开开庭对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敏及其委任代理人衡绍锋、被告人钟芝闯及其委托代理人付健、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尹守记的委任代理人王坤启、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的委托代理人邱永超、证人王秀仁、聂华昌、吴士付到庭参加了诉讼。为防止刑事部分过分延迟,刑事部分已先行判决。现已审理终结。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刚、杨敏要求被告人钟芝闯及其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尹守记、刘延长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同时向法庭提供了9张医疗费发票,合计139134.96元、1张五河县人民医院处方笺、3张药品清单、4张交通费票据60元。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尹守记的委托代理人辩称: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的数额过大;2、要求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的委托代理人辩称: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2、本案不适用连带赔偿责任;3、赔偿数额过高。

    被告人钟芝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对民事赔偿部分称自己无力赔偿。其辩护人辩称:1、事故发生时,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雇佣关系,损失应由被害人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芝闯于2011年2月4日19时5分,酒后驾驶无号牌“雅马哈125”两轮摩托车带郭杰等两人由南向北行驶到五河县小圩镇小圩至钟杨村路段时,由于采取措施不当,撞上堆放在路右侧边的石堆上,造成钟芝闯本人及郭杰受伤,郭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芝闯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杰、事故路段施工方(尹守记、刘延长)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死者郭杰,1985年12月2日出生,伤后在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0日,于2011年3月26日死亡。关于被害人郭杰死亡的医疗费139134.96元、护理费95.93×50=4796.5元、误工费46.89元×50天=2344.5元、伙食补助50元、交通费60元、死亡赔偿金5285×20年=105700元、丧葬费17507元,合计269592.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芝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磊、郭刚、钟磊、刘延长、尹守记等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法医鉴定、医疗费发票,五河县人民医院处方笺、药品清单、交通费票据、病历、合同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芝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钟芝闯除负刑事责任外,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作为事故路段施工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共同过失,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害人郭杰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故应在郭杰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承担次要责任的范围内相应的免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刚、杨敏的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的委托代理人提出的刘延长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代理意见。经查,五公交认字[2011]第0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故路段的合同书、证人证言、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拍照等证据材料及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认定刘延长为事故路段施工方和承担次要责任是客观、公正的,代理人要求出庭作证的三名证人证言不足以推翻五公交认字[2011]第02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人钟芝闯的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人钟芝闯与被害人郭杰之间属雇佣关系,损失应由被害人自己承担的代理意见,因代理人未向法庭提供任何可以证明被告人钟芝闯与被害人郭杰之间属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故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即使被告人钟芝闯与郭杰之间存在雇用关系,因被告人钟芝闯的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属重大过失,也不应排除被告人钟芝闯的对外赔偿义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两个人的护理费及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经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刚、杨敏两人均未满60周岁,也未丧失生活能力,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钟芝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人钟芝闯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不属于共同故意和过失造成的被害人郭杰的死亡的后果,而是被告人钟芝闯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造成的被害人郭杰的死亡,应当根据他们过失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钟芝闯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芝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刚、杨敏因郭杰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269592.96元×70%=188715.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刚、杨敏因郭杰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269592.96元×30%)/2=40438.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刚、杨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仔细阅读了案卷,刑事被告郭杰已经履行赔偿义务,所以本案的执行标的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延长、尹守记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刚、杨敏因郭杰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269592.96元×30%)/2=40438.94元。查清被执行人刘延长、尹守记的财产线索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执行法官跑遍了五河的七家银行金融机构,最后在小圩信用社和邮储五河支行查询到了被执行人刘延长、尹守记的银行存款各40000元,执行法官采取了冻结措施后,通知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摄于法律的威严,主动交来了执行款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43268.94元,案件执结。

    (四)评析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主要呈现以下特点:1、执行表的额较大,而多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差,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大多在监狱服刑,甚至已被执行死刑,无法采取一般的强制执行措施。3、执行兑现率低,自动履行率低,4、申请人期望值高,对诉讼风险认识不足,当附带民事的判决与赔偿的实现之间存在重大落差时,没有心理准备,片面认为法院滞延执行,通过上访和闹访来发泄不满情绪。所以,处理好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案件,不光考验着执行法官的智慧与毅力,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中,执行法官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了法定义务,就是一起成功的执行案例,如何顺利处理好类似的案件,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做好调解工作。针对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有限的特点,应加强调解的力度,做到案结事了,切实把调解工作做实,做细,做透,突出调解重点,注重调解方法,重视当庭调解。

    2、 实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数额,是根据被告人实际造成的损失确定,而不是根据被告人的履行能力确定,因此,刑事附带民事的执行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执行不能的风险,公检法一方在当事人提出民事赔偿请求的同时,应当及时告知其有被告人财产向法庭举证的义务,并告知其存在的执行风险,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将执行风险化为对法院工作的不满情绪。

    3、完善财产调查控制机制,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在开庭审理时注重改变只重视刑事部分的审理的造成损失的确定,还应该注意财产的调查和控制,防止日后无法执行。

    4、将附带民事诉讼的履行情况作为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利用被执行人认罪悔改心理,让其配合执行。

    5、加大对拒不执行的处罚和制裁力度,对拒不执行的,采取拘留罚款措施,构成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五河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