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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仲裁的法律效力认定
作者:葛怀燕  发布时间:2012-11-19 10:17:39 打印 字号: | |

   【据以讨论的案例】

    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原告:某县某某网吧,住所地安徽省某县涡北新城区食品站综合楼。

    投资人:季某某,该网吧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网吧副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县城关镇禹王路。

    负责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3日,原告某县某某网吧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签订宽带业务服务接入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保证原告网络接入端口正常工作,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宽带使用费2589元,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等,双方还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2012年6月12日,某县公安局对该网吧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警告、六千元罚款、并处一个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并向被告送达了上述处罚决定书,被告据此停止对原告的网络服务一个月。2012年9月3日,原告以被告违反双方之间服务协议约定,擅自单方停止网络服务,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交纳的一个月网络服务费用,赔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处理意见】

    驳回原告某县某某网吧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起诉。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宽带业务服务发生纠纷,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宽带业务接入协议(网吧)》一份,该协议中关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为“协商解决无果,则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条款明确、具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在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本院依法予以受理。后被告在审理过程中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了含有仲裁条款内容的协议书,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依据双方约定确定管辖权,即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遂作出上述裁定。

(文章来源:怀远法院网)

责任编辑: 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