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此案的原告和被告虽都不是五河县人,但五河县法院公平公正地审理并执结了此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5月27日2时10分,赵某驾驶付某所有的鲁Q46271货车沿G1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五河境内929KM+100M处时,撞上同方向在前行驶的手扶拖拉机装载的收割机尾部,造成手扶拖拉机驾车人朱某、乘车人朱某某受伤的、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朱某某受伤后被送往五河县人民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额部软组织挫裂伤、头皮血肿、脑震荡、左眉弓挫裂伤、面部多处软组织挫裂伤。朱某某住院48天,花费医疗费7833.8元。该起事故经五河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朱某某、卢某无责任。货车的登记车主是付某,该车在人保财险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经安徽信和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伤者朱某某的交通事故外伤休息日应为60日、营养期应为15日、护理期应为15日。朱思香为此支付鉴定费600元。
朱某某的户籍登记为农民。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统计数据确认朱某某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鉴定费共计14824.85元。
案件经过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五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的认定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对该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苍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人保财险苍山支公司首先应在交强险险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中的医疗费赔偿限额已经确定赔付朱贤臣)。超出交强险部分,人保财险苍山支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苍山支公司赔偿原告朱思香各项损失等共计12880.09元,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朱某某各项损失等共计1944.76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和赵某分别自动履行了法定义务,朱某某拿到了执行款,案结事了。